清自然资听字(清城)〔2024〕5号
刘伟强: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大沙塘村小组石鼓窝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0685亩,地类:园地1.734亩(折合:1156平方米),林地0.3345亩(折合223平方米),实地已建成3排水泥平房,两个铁皮棚厂房。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项中非法占用土地第四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非法占用的2.0685亩土地,其中园地1.734亩(折合:115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23120元,林地0.3345亩(折合22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地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446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7580元。
2.限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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