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杭东):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合保与你单位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4]139号)。
一、申请人何合保向你单位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1日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039元(计算公式:10577月/月×7个月=74039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7元(计算公式:10577月/月×1个月=10577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计算公式:10577月/月×4个月=42308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2660元(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10577元/月÷30天/月×121天=42660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5日,50元/月×14天=700元);
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100元(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5日,50元/月×14天=700元)。
以上合计17238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3月6日10时3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3-3939077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
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