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夏云飞在清远市新城峡山东路1号恒福隽园一号楼3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建建(构)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33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公告送达。
夏云飞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33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夏云飞 | 当事人约于2018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峡山东路1号恒福隽园一号楼3层03号加建建(构)筑物。涉案建筑物共3处,其中,建筑物1为玻璃钢结构房屋,长约7米,宽约5米,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建筑物2为玻璃钢结构雨棚,图形为不规则形状,周长约28.4米,建筑面积约35.74平方米;建筑物3为玻璃钢结构雨棚,图形为不规则形状,周长约18.6米,建筑面积约18.38平方米。上述3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89.12平方米。另建有一个砖墙结构鱼池,高约0.6米,图形为不规则形状,周长约9.8米,占地面积约5.4平方米。上述建(构)筑物均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城区城执拆决〔2023〕133号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通知书(暂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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