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清远润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碧桂园山湖城林湖二街32号旁建设砖混结构房屋(房屋长约9.2米,宽约5.7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52.44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45号);对当事人曾志华于2020年在清远市清城区富强路1号凯洋公馆2号楼2层05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铁玻璃结构雨棚(涉案雨棚为不规则图形,周长37米,占地面积约25.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5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56号);对当事人凡分分在清远市清城区清廓路2号胜利雅苑七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雨棚(雨棚呈“L”型,部位一长约7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部位二长约3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两部位总建筑面积约25.5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4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56号)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7号)公告送达。
清远润创置业有限公司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4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曾志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3楼原城管小市中队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630282)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5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凡分分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城区环城二路颐园新村14座二楼原城管下廓执法中队(联系电话:0763-3824266)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清远润创置业有限公司 | 当事人于2021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碧桂园山湖城林湖二街32号旁建设砖混结构房屋一处,该砖混结构房屋长约9.2米,宽约5.7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52.44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4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碧桂园山湖城林湖二街32号旁建设的砖混结构房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3〕145号 |
2 | 曾志华 | 当事人于2020年在清远市清城区富强路1号凯洋公馆2号楼2层05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铁玻璃结构雨棚一处,涉案雨棚为不规则图形,周长37米,占地面积约25.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5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45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富强路1号凯洋公馆2号楼2层05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钢铁玻璃结构雨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3〕156号 |
3 | 凡分分 | 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清廓路2号胜利雅苑七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雨棚,雨棚呈“L”型,部位一长约7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部位二长约3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两部位总建筑面积约25.5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21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清廓路2号胜利雅苑七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雨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3〕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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