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李红星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李屋村一房屋内存在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和气瓶与气瓶之间互相过气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3〕38号)公告送达。
李红星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3〕3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7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联系电话:0763-3330903)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李红星 | 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李屋村一房屋内存在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和气瓶与气瓶之间互相过气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用于储存燃气场所占地面积约22.2㎡,2023年7月21日案发当天涉案房屋内共有燃气瓶62瓶,其中50公斤燃气瓶24个(12个实瓶,12个空瓶),15公斤燃气瓶36个(19个实瓶,17个空瓶),5公斤燃气瓶2个(均为空瓶),气瓶均标注“冠阳”、“嘉和兴”等字样。经核查,15公斤燃气瓶中有16个为报废瓶(6个实瓶,10个空瓶),2个5公斤燃气瓶均为报废瓶,50公斤燃气瓶24个(12个实瓶,12个空瓶)均为清远市冠阳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瓶。储存场所没有配备灭火器、报警器、防爆灯、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等应急处理工具,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2.现场有1组燃气瓶正在互相过气,为50公斤燃气瓶过气到15公斤燃气瓶。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61.10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存在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61.11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存在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拟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城区城执行告〔2023〕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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