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8259613H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禧悦湾二街3座1号商铺(自编03)
经查,当事人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畔湖湾地下车库加建一条地下通道,该地下通道长约60米,宽约5.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3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4号);于2022年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0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2〕63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