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盈,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村委会长江村64号
经查,当事人刘盈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三路五号恒丰华庭三号楼1层04号建设房屋和雨棚,涉案房屋为砖混结构,长约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雨棚位于上述涉案房屋的二层,为玻璃雨棚,长约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上述涉案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52号);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5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46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