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伟东,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桂园17号101
经查,当事人李伟东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桂园17号101建筑旁搭建铁棚。涉案铁棚呈不规则U型形状,分为三部分,其中铁棚一长约25米,宽约3.2米;铁棚二长约6.2米,宽约2.8米;铁棚三长约12.5米,宽约2.5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28.6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98号);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7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51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