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柏力,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柏家村12组
当事人:祝文凤,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居委会北江一路36号中伦东海岸花园四号楼703房
经查,当事人柏力、祝文凤于2021年在清远市清城区富强路1号凯洋公馆2号楼2层03号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玻璃钢铁结构铁棚两个,其中铁棚一长约4米,宽约2.4米,建筑面积约9.6平方米;铁棚二长约1.5米,宽约0.6米,建筑面积约0.9平方米。两个铁棚建筑面积合计约10.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33号);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2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2、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4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