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谭小惠,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49号百利楼3栋1梯302房
经查,当事人谭小惠于2021年在清远市清城区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华里苑2号楼2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架玻璃结构房屋和铁棚,其中钢架玻璃结构房屋1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长约3.6米,宽约1米);铁棚2建筑面积约9.72平方米(长约5.4米,宽约1.8米);铁棚3建筑面积约0.36平方米(长约0.6米,宽约0.6米);铁棚4为不规则图形,周长约为18.4米,建筑面积约为11.36平方米。涉案总建筑面积为25.0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57号);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5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21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