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玛思特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56KP8939
经营者:郭勇珠
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四路清远市中汽南方国际汽车城自编4-4号首层(非住宅)
经查,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玛思特酒吧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E15号区清远市中汽南方国际汽车城内搭建二楼夹层,该二楼夹层现位于玛思特(MASTER)酒吧内,为水泥钢结构,现作为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玛思特酒吧行政办公室和财务室之用,财务室长21.5米,宽6.7米,建筑面积约144.05平方米,行政办公室长约44.25米,宽16.25米,建筑面积约719.0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63.1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112号);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6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43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