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清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等政策法规,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撂荒流转的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四条 各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整合流转,推动土地经营权通过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应上必上”,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健全流转土地使用情况巡查机制,及时纠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街道)要把村(社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各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工作,建立本村(社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第二章 流转合同
第五条 各镇(街道)要指导流转双方使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如需细化双方权利和义务,也应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增加细化条款。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并复印相关证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流转合同签订后不可修改,合同生效后,流转双方对流转年限、流转价款、付款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需要修改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应做好登记,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的经济社,应由村(社区)保管合同档案。合同档案严格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2号)要求进行管理。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相关会议记录或会议表决结果、公开资料等,可按项目或年度整理归档,在项目完成或年度终结后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十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联审联办
第十一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通过“广东省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线上交易。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要组建土地经营权流转联合审查小组,成员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司法、规划、生态环境、资产交易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村(社区)提交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镇(街道)联合审查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建立联动机制重点对拟经营项目的产业类型和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用途、风险保障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核,依职能做好监督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营主体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经营主体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力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风险保障金额度的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前,由经营主体统一交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未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的,不得流转农地。流转期限届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30日内退还风险保障金。
第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七条 镇(街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镇(街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发包方,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依法发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农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