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范进光,男,194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街左二巷2号
当事人:范进炯,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车站大楼1栋504号
经查,当事人范进光、范进炯在清远市清城区新街左二巷2号存在临时建筑物超出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行为。涉案建筑物为雨篷,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110.93平方米。你于2012年11月19日取得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临时建设20130001),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10.93平方米,建筑面积110.93平方米,有效期两年,现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78号);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5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29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