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罗建国、邵靖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加洲岛南三街22A建设木质结构阳光房和钢架结构玻璃雨棚(涉案阳光房长约4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16平方米;雨棚长约5.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平方米。两个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共约27平方米)的行为;对当事人侯登武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榕街五号楼1层03号建设钢结构塑料顶遮雨棚(遮雨棚长约4.8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10.56平方米)的行为分别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56号)以及《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3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30号)公告送达。
罗建国、邵靖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608845)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5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侯登武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608845)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3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3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6日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罗建国、邵靖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加洲岛南三街22A建设木质结构阳光房和钢架结构玻璃雨棚,涉案阳光房长约4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16平方米;雨棚长约5.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平方米。两个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共约27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3〕54号 |
2 | 侯登武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榕街五号楼1层03号建设钢结构塑料顶遮雨棚,遮雨棚长约4.8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10.56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3〕30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理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罗建国、邵靖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加洲岛南三街22A建设木质结构阳光房和钢架结构玻璃雨棚,涉案阳光房长约4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16平方米;雨棚长约5.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平方米。两个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共约27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城区城执行听〔2023〕56号 |
2 | 侯登武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榕街五号楼1层03号建设钢结构塑料顶遮雨棚,遮雨棚长约4.8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10.56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城区城执行听〔202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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