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锡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永安街27号金业名居南塔2701
经查,当事人刘锡标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西八号区39号A座101号一、二层旁钢制楼梯属于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楼梯占地面积约5.6平方米,层高3米,一段楼段,一段平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3号);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0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2〕55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驳回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2〕55号)内容。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