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欧界河,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石潭镇联合村委会下曲村3号
经查,当事人欧界河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湖西路85号海港成花园31号楼2层03号外平台进行建设,涉案建筑为钢结构铁棚,长约3.4米,宽约1.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5.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1〕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1〕142号);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3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2〕66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