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陈月华、王兰英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永安社区水南横街5号凯洋公馆2号楼2层02号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22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2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5日
(联系人: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联系电话:3630282)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文书编号 |
1 | 陈月华 王兰英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永安社区水南横街5号凯洋公馆2号楼2层02号进行建设,涉案建筑物为两个玻璃钢铁结构雨棚,雨棚1长约4.8米,宽约1.2米,建筑面积约5.76平方米;雨棚2长约2米,宽约0.5米,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合共建筑面积约6.76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22号) |
2 | 陈月华 王兰英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永安社区水南横街5号凯洋公馆2号楼2层02号进行建设,涉案建筑物为两个玻璃钢铁结构雨棚,雨棚1长约4.8米,宽约1.2米,建筑面积约5.76平方米;雨棚2长约2米,宽约0.5米,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合共建筑面积约6.76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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