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邹嘉灿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邹嘉灿在清远市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桃源居四号28层02号楼顶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玻璃钢结构雨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21号)公告送达。
邹嘉灿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2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7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联系电话:0763-3630282)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邹嘉灿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桃源居四号28层02号楼顶搭建玻璃钢结构雨棚,该雨棚长约6米,宽约6.5米,建筑面积约39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3〕21号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桃源居四号28层02号楼顶搭建玻璃钢结构雨棚,该雨棚长约6米,宽约6.5米,建筑面积约39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城区城执行听〔202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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