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规范非煤矿山开采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经向社会公示,清城区政府决定依法关闭辖区内的清远市广超石业有限公司等2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小、矿产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纳入非煤矿山管理,并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安全管理、防尘管控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
本通告发布后,有关矿山企业要按要求拆除生产设备,拆除矿区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矿山复垦复绿工作,妥善安置矿山从业人员,达到关闭要求。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发改、市场监管、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吊(注)销企业相关证照,切断供电电源,清理收缴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消除环境隐患,设置关闭标志,确保关闭到位,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矿山关闭后的环境治理及从业人员安置工作。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