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清远嘉景塑料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清远嘉景塑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郑屋村进行建设的行为(涉案建筑为一个不规则钢架结构铁棚,高约10米,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66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66号)公告送达。
清远嘉景塑料有限公司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608845)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16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