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许星明、周红梅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的公告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许星明、周红梅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12号楼2层05房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玻璃棚和阳光房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80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80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公告送达。
许星明、周红梅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龙华大道为民路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80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1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龙华大道为民路,联系电话:0763-3630084)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许星明 周红梅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12号楼2层05房搭建玻璃棚和阳光房。其中,玻璃棚长约3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阳光房1长约7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阳光房2长约5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上述建筑总面积约54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城区城执拆决〔2022〕180号 通知书(暂缓登记) |
根据当时的《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现为《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