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潘东霞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当事人潘东霞在清远市清城区东湖路一号锦绣清城购物广场用地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一层不规则铁棚。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上述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98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98号)公告送达。
潘东霞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9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1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