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明(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033X):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应急罚〔202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应急罚〔2023〕8号,文书内容如下:
被处罚人:黄浩明 性别:男 年龄:62
身份证:440121********033X 邮政编码:510800
联系电话:180*****888
家庭住址:广州市花都区*******39号之一
所在单位: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石板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月21日20时30分许,位于清城区东城街道辖区黄腾峡生态旅游区内的黄藤峡水电有限公司一处工程施工工地发生山体坍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根据《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予以结案的批复》及《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为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你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黄腾峡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证据一:企业《营业执照》1份、黄浩明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1份,证明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主体、黄浩明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证据二: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负有责任进行立案调查,调取《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予以结案的批复》及《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1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你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负有责任。证据三: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调取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公安部门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48份(含当事人提交的佐证材料),证明你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负有责任。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嘉雯《调查询问笔录》1份、龙腾《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取《关于申请审批黄腾峡二级水电站引水渠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1份、《关于黄腾峡二级水电站引水渠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清城审批水务〔2021〕57号)1份、《机械作业结算表》6份及结算发票1份、各职能部门对涉及黄腾峡二级水电站引水渠改建、开挖山体等相关行为下达的执法文书(文件)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黄腾峡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清城区“1·21”一般坍塌事故负有责任。证明五:其他资料包括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章程》1份、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浩明等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人员状态文件(公安部门已对黄浩明办理网上追逃)1份、《关于黄腾峡景区管理人员任职的通知》(黄腾峡【20210701-3】号)1份、《清城区税务局对<关于协助提供黄浩明2021年年收入总额的函>、<关于协助提供黄锐荣2021年年收入总额的函>、<关于协助提供刘加桃2021年年收入总额的函>意见函的回复》1份、《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1802刑初185号)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丁耀益任职《证明》1份、龙腾《任职证明》1份、黄浩明2021年年收入总额《证明》以及《税务系统扣缴端截图》1份、《关于黄腾峡景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关于黄腾峡景区安全隐患问题勘察报告及施工设计方案的反馈意见》1份、《申辩书》1份等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94725.46元(玖万肆仟柒佰贰拾伍元肆角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的银行,账号在《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应急罚〔2023〕8号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