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盈,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村委会长江村64号
经查,当事人刘盈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三路五号恒丰华庭三号楼1层04号楼花园进行建设,涉案建筑为钢结构玻璃房,长约6米,宽约4.8米,建筑面积约28.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1〕64号);于2021年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1〕6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2〕28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