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乐,男,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棕榈滩金棕道1号
当事人:江敏,女,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棕榈滩金棕道1号
经查,当事人江乐、江敏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5号洲心镇政府宿舍B栋201号进行建设。涉案建筑物为一个钢架结构雨棚,长约3米,宽约1.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为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1〕27号);于2021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1〕1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1〕178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