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晓茵、卢威达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陈晓茵、卢威达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在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3号敏捷水岸花园三期37号楼三街17号擅自加建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告知。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2〕50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2〕5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17日
(联系人: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黄子扬,联系电话:3925895)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文书编号 |
1 | 陈晓茵、卢威达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建建筑物五处,分别为:1、在一层厨房向花园外扩建砖混结构房屋,长约3.5米,宽约1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2、在该别墅北面加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长约5米,宽约3.8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9平方米;3、在该栋别墅天井位置加建基桩,砌筑封闭并封顶,钢筋混凝土结构,长约3.7米,宽约3米,每层高约3米,每层建筑面积约11.1平方米,共四层,合共建筑面积约44.4平方米;4、在该别墅四层楼顶南面加建混凝土挡雨平台,长约5米,宽约1.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5、在该别墅四层楼顶北面加建混凝土挡雨平台,长约8米,宽约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上述5处建筑总建筑面积约96.9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 《限期拆除告知书》 (城区城执拆告〔2022〕43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城区城执行听〔202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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