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区域产业布局调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收回清远市天禾仓储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用地平面图为准),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的收回补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针对每一宗地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
1.用地平面图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市府国用(2014)第00098号)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
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