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清城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对我区52宗水库(其中中型水库3宗),53宗水闸工程,40宗电排站,3宗灌区干渠(迎咀干渠、银盏干渠、花斗干渠),37宗堤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清城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划定的水利工程名单
本次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水利工程名单详见附件1。
二、划定原则
(一)水库划定标准
1.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具体如下:
(1)中型水库主要建筑物外延3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延100m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2)小(1)型水库主要建筑物外延2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延20m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3)小(2)型水库:主要建筑物外延1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延10m,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根据坝顶高程线进行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现状周边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另外,结合调查了解情况,银盏水库(中型)已有国土发证用地红线,按国土发证红线区域作为工程的管理范围。
2.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区:按照工程等级进行划分,中型水库主要建筑物外延200m;小(1)型水库主要建筑物外延50m;小(2)型水库:主要建筑物外延50m。
库区:部分水库(黄腾峡水库、迎咀水库、花斗水库等)涉及跨行政辖区分界时,为方便运行管理,库区保护范围按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支流河道上游1km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水闸划定标准
1.水闸工程管理范围:根据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进行外延划定管理范围线。
(1)大型水闸:按水闸上、下游宽度300m,两侧宽度50m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2)中型水闸:按水闸上、下游宽度50m,两侧宽度30m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3)小型水闸:水闸划界范围应结合所处街镇、位置,按城市建成区及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分别选取,并与城市、国土规划协商解决,并结合引用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要求的范围进行适当优化。按水闸上、下游宽度15~20m,两侧宽度5~10m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2.水闸工程保护范围:根据水闸工程覆盖范围进行外延200m划定保护范围线。
(三)堤围划定标准
1.堤围工程管理范围: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5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50m;捍卫1~5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30m。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线重叠的,本次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可与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本次划定范围堤围捍卫耕地面积均在5万亩以内,其中2、3级堤围按照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30m划定管理范围线。4、5级堤围按照堤围按照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20m划定管理范围线,并根据用地红线进行修正。
其中已划定堤围工程管理范围基本沿用《清远市清城区2019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2019年12月)主要控制坐标成果。
2.堤围工程保护范围:堤围背水侧堤脚外延200m划定保护范围线,城市建成区、房屋密集区域保护范围线按管理范围线外延10~20m。
(四)灌区划定标准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按照工程等级进行划分。
(1)大型工程主要建筑物外延50m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2)中型工程主要建筑物外延30m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渠道:根据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划定管理范围线,并结合用地红线进行调整。
灌区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外延200m划定保护范围线;
渠道:按照工程等级进行划分。
(1)大型工程主要建筑物外延20m划定保护范围线;
(2)中型工程主要建筑物外延15m划定保护范围线;
(3)小型工程主要建筑物外延10m划定保护范围线。
三、管理范围
已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见附件2,有关节点坐标请到清城区水利局实名查阅。
四、管理原则
对上述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侵占毁损水利设施等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五、其他
(一)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和地块性质变更、土地占用等,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仅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