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李俊业,男,1995年8月14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一路金海湾豪庭莱茵路17座501
当事人:邵春霞,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风县石角镇育才路育中巷1号
当事人:苏先娣,女,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政府沿江路3号四幢402号
当事人:彭政国,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跃进街6号
当事人:廖红娜,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十八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宿舍802房
经查,当事人李俊业、邵春霞、苏先娣、彭政国、廖红娜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西2号区连江西路120栋首层102号进行建设,涉案建筑为两间砖混铁皮顶房屋,房屋1长约20米,宽约17.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46平方米;房屋2长约20米,宽约1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上述建筑合共建筑面积约64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为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9〕130号);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0〕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1〕9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