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文锋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江文锋在清远市高新区百加工业园创兴六路(横荷居委会格背村)未经批准擅自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及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1〕155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清城区横荷街道综合执法办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1〕15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15日
(联系人:清城区横荷街道综合执法办 欧智能,联系电话:3280257)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编号 |
1 |
江文锋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高新区百加工业园创兴六路(横荷居委会格背村)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及损害城市道路。其中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植被,造成花叶连翘被破坏约39平方米(长13米、宽3米);损害城市道路约14平方米(长4米、宽3.5米)。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高新区百加工业园创兴六路(横荷居委会格背村)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及损害城市道路一案,本机关已于2021年1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0〕132号),要求你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00元)。你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00元)及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00元),合共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25600.00元)。 |
城区城执行催〔2021〕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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