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发改函〔2021〕28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粮食供应和社会稳定,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现在全区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企业、运输企业中重新开展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本市辖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粮食储备、加工、供应和运输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
(一)严格按照《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和资信良好,近2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二)粮食配送企业仓容达到10000吨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达到30吨以上、供应企业粮油销售营业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运输企业车辆达到3台以上,核定载重量达80吨以上的企业。
(三)粮食配送、加工企业纳入清远市粮食流通统计,按期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认定方法
(一)符合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能认真履行义务的企业,自愿向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并承诺积极配合政府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二)申报企业需真实、准确填写《清远市清城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制印件,经实地考察和对申报材料审核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三)凡符合条件经认定的企业,与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签订《清远市清城区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3年,由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四)本次计划认定粮食应急配送企业1家、应急加工企业3家、应急供应门店10家、运输企业1家,经过认定的企业授予统一制作的粮食应急保障牌匾及证书。
四、其他
请有意愿加入粮食应急保障的企业,于8月15日前向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与物资储备股提交《清远市清城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地址:清城区东城澜水行政文化大楼6楼609室,联系人:孙国鸿,电话:3394556、13539523115)。
特此通知。
附件: 1.清远市清城区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样式)
2.清远市清城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样
式)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8日
附件1
清远市清城区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甲方: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乙方:
为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甲方指定乙方为粮食应急(配送□ 加工□ 供应□ 运输□)保障企业,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政策指导,配合甲方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和核查,重大经营情况变动及时通报甲方。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不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三、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优先接受甲方征用相关商品和设施,启动最大保障能力,全力以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
四、甲方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乙方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费用开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实、清算和拨付。
五、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取消乙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甲方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和协议,所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清远市清城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
核准认定单位(盖章):
注:填写最近一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