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项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一、调整背景
目前,清远市区环卫管理部门收取垃圾费收费价格主要依据原清远市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市区清洁卫生服务费的批复》(清市价字〔1996〕143号)、《关于市区居民卫生清洁服务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清府办〔1997〕28号)、《关于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清市价〔2008〕35号)等文件的标准执行,文件的执行期最早的已将近25年,最新的也执行了12年。
根据清远市新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清远市清城区2017年至2019年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审核报告》,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的收支已严重失衡,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所能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无法满足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需求,而且由于资金缺口巨大,已对各级政府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环卫事业的发展。
因此,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环卫事业和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清城区垃圾处理事项收支现状,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清远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推进方案》等文件的要求,为了保障清城区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固废污染,保护环境,受清城区人民政府交办,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对清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在乡镇及农村正式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旧的收费方案
清城区清洁卫生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垃圾代运费(旧收费方案)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文号 |
镇内居民住户 | 月/户 | 10元 | 清府办〔1997〕28号 |
清洁卫生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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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学校、团体、个体户门前等 | 月/㎡ | 1.5元 |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个体户固定摊档 | 月/档 | 8元 |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市场外临时流动摊档 | 月/档 | 15元 |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日、夜市成衣摊档、书摊等用品类夜市摊档 | 月/档 | 8元 |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夜宵、冷饮、田螺、甜品、小食品类 | 月/档 | 15元 |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日夜大排档 | 月/档 | 50元 |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日夜大排档 | 月/档 | 70元 |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工业品市场、车站、车辆保管站 | 月/㎡ | 0.5元 |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农贸市场、肉菜、水果、农副产品市场 | 月/㎡ | 1.5元 | 清市价〔1996〕143号 |
占街为市的市场 | 月/㎡ | 2元 | 清市价〔1996〕143号 |
建筑施工占用街道、道路按占用面积 | 月/㎡ | 0.5元 | 清市价〔1996〕143号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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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户(含暂居人口) | 月/户 | 2元 | 清市价〔2008〕35号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 | 车 | 90元 | 清市价〔2008〕35号 |
桶 | 2元 | 清市价〔2008〕35号 |
工厂、企业、酒店、宾馆、旅业、医疗、民营学校、剧院、商场、各类市场、饮食、娱乐、沐足、桑拿等生产经营性单位 | 车 | 100元 | 清市价〔2008〕35号 |
桶 | 3元 | 清市价〔2008〕35号 |
临街商铺 | 月/㎡ | 0.3元 | 清市价〔2008〕35号 |
垃圾代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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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市价〔2008〕35号 清市价字〔1996〕143号 |
小区住户的垃圾代运 | 月/户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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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户的垃圾代运 | 桶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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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酒店等生产单位的垃圾代运 | 桶 | 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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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单位、个人自请保洁员的垃圾代运 | 人力车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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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体、居民生活垃圾 | 车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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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医疗卫生有毒有害垃圾代运 | 车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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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桶容积为100升,每车容积为5立方米。门前没有骑楼人行道的,其深度按2米计算。 2.清洁卫生服务费和垃圾代运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清市价字〔1996〕143号、清府办〔1997〕28号和清市价〔2005〕2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三、计划实施的方案
清城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暂定新方案)
收费类别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缴方式 |
1、居民类 |
1.1、非物业管理住户(含单位宿舍) | 户 | 16元/月 | 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
1.2、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含单位宿舍) | 户 | 16元/月 | 物管公司代收代缴 |
1.3、物业管理小区(含单位宿舍) | 桶 | 26元/桶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2、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 |
2.1、独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 间 | 150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2.2、物业管理的集中办公场所及单位饭堂 | 桶 | 24元/桶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2.3、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 桶 | 24元/桶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3、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 |
3.1、工厂企业以及各类市场、医院、酒店、宾馆、旅业、商场、剧院、写字楼、沐足、桑拿、美容保健、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性单位;各类船只码头、大排档等餐饮店铺、废品回收店、凉茶铺、生鲜蔬菜店、水果店、鲜花店、物流、仓库、停车场、洗车修车店、车辆销售店;建筑或其他施工工地(含临建员工宿舍和饭堂);其他垃圾量较大(月产出垃圾总量为3桶或以上)的经营管理场所 | 桶 | 26元/桶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3.2、临街(含物业管理小区周边)店铺、车辆保管站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 经营面积≦20㎡的 | 间 | 20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经营面积>20㎡≦40㎡的 | 间 | 35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经营面积>40㎡的 | ㎡ | 0.9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3.3、经政府批准临时经营的固定摆卖摊档 | 水果摊档及饮食摊档 | 档 | 30元/月 | 由经营单位代收代缴 |
其他摊档 | 档 | 16元/月 | 由经营单位代收代缴 |
3.4、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 桶 | 20元/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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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收费标准实施之日起取消原来的环卫工人上楼收垃圾及清扫楼梯的环卫相关服务内容,市区实行生活垃圾定点投放桶装收集,由环卫部门对桶装垃圾进行统一 收运和处置。其中:无物业管理的居民自提垃圾到居住楼附近的生活垃圾投放点进行分类投放,楼道的环境卫生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自行保洁;环卫部门负责居住 楼周边地面的环卫清扫保洁和投放点生活垃圾的日常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将生活 垃圾用桶装后运送至桶装垃圾集中收运点;环卫部门负责小区外围的环卫清扫保洁和小区桶装垃圾集中收运点生活垃圾的日常收运处置工作。 2.计算单位的“桶”是指容积为240升的垃圾收集桶,如采用其他容器收运垃圾的按实际产生量按240升/桶折算;240升收集桶由环卫部门免费提供,如因使用单 位保管不善或人为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原购买价格赔付给环卫部门。 3.如无人居住的房屋,房屋业主可向环卫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由环卫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核准后办理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物业管理的小区或单位仍按垃圾产生量收费。 4.本标准为生活垃圾按填埋处理的收费标准,中心城区(含城中村)按此标准执行。 |
清城区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暂定新方案)
收费类别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缴方式 |
1、居民住户类 |
1.1、非物业管理墟镇居民住户(含单位宿舍) | 户 | 12元/月 | 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
1.2、物业管理小区居民住户(含单位宿舍) | 户 | 12元/月 | 物管公司代收代缴 |
1.3、物业管理小区(含单位宿舍) | 桶 | 22元/桶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1.4、农村居民住户 | 户 | 8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2、机关单位学校类(实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
2.1、独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 间 | 150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2.2、物业管理的集中办公场所及单位饭堂 | 桶 | 20元/桶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2.3、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院 | 桶 | 20元/桶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3、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 |
3.1、工厂企业以及各类市场、医院、酒店、宾馆、旅业、商场、剧院、写字楼、沐足、桑拿、美容保健、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性单位;各类船只码头、大排档等餐饮店铺、废品回收店、凉茶铺、生鲜蔬菜店、水果店、鲜花店、物流、仓库、停车场、洗车修车店、车辆销售店;建筑或其他施工工地(含临建员工宿舍和饭堂);其他垃圾量较大(月产出垃圾总量为3桶或以上)的经营管理场所 | 桶 | 22元/桶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3.2、临街(含物业管理小区周边)店铺、车辆保管站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 经营面积≦20㎡的 | 间 | 12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经营面积>20㎡≦40㎡的 | 间 | 20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经营面积>40㎡的 | ㎡ | 0.5元/㎡/月 | 上门收或自来水代收 |
3.3、经政府批准临时经营的固定摆卖摊档 | 水果摊档及饮食摊档 | 档 | 20元/月 | 由经营单位代收代缴 |
其他摊档 | 档 | 10元/月 | 由经营单位代收代缴 |
3.4、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 桶 | 18元/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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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清城区四镇的墟镇农村以及四街除城中村以外的农村居民按本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农村居民按1个门牌号为1户。 2.计算单位的“桶”是指容积为240升的垃圾收集桶,如采用其他容器收运垃圾的按实际产生量按240升/桶折算。 3.如无人居住的房屋,房屋业主可向环卫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由环卫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核准后办理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物业管理的小区或单位仍按垃圾产生量收费。 4.本标准为生活垃圾按填埋处理的收费标准。 |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各级政府及省、市直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拟定、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特设本次公示,以深入、全面、真实了解社会各界对本次调整的意见及建议。
四、牵头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7号环卫综合大楼三楼304
联系科室:综合股 电话:0763-3366483 传真:0763-3376273
五、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巴菲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晓路宝成街10号A座1802室
联系人:孔维斌 电话/传真:020-84051161 电子邮箱:853448446@qq.com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和公示有效期
1、主要方式
公众对于本《调整方案》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单位提出。
2、公示有效期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广州巴菲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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