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肖宝莲,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康乐里9号21户
经查,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移动宿舍105室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钢架结构花架。该花架长2米,宽2米,建筑面积约为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8〕141号);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2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0〕4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