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天富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伟杰
营业执照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长埔村委会下长村8号商铺
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天富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长埔村委会辖区内天富市场内搭建8个一层钢结构铁棚。其中铁棚1(自编号:A004)长约7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现为新里程二手车交易税开票处办公场所;铁棚2(自编号:A006)长约10米,宽约7米,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现为80后二手车行办公场所;铁棚3(自编号:A014)长约10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现为信扬二手车行办公场所;铁棚4(自编号:A033)长约15米,宽约6米,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现为俊翼车行办公场所;铁棚5(自编号:A034)长约15米,宽约6米,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现为达亿二手车行办公场所;铁棚6(自编号:A036)长约15米,宽约7米,建筑面积约105平方米,现为铭诚二手车行办公场所;铁棚7(自编号:A043)长约10米,宽约5米,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现为联合车行办公场所;铁棚8(自编号:A075)长约10米,宽约6米,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现为合亿车行办公场所。上述8个铁棚的总建筑面积约53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9〕147号);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15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0〕95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