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阮瑞基,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塘基村16号
经查,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东路银信大厦二层至银鹤阁三层以及银屏阁二层至银鹤阁三层存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涉案两条钢结构步梯于2012年搭建,其中位于银信大厦二层至银鹤阁三层(琳琅婚纱摄影旁)的铁梯长7.4米,宽2.5米;位于银屏阁二层至银鹤阁三层(华美医疗美容旁)的铁梯长8米,宽2.5米,合计总建筑面积约38.5平方米。你于2012年11月19日取得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东路银屏阁二、三层钢结构步梯许可证编号为:临时建设A20120049,建筑面积34.2平方米,有效期两年,上述许可证已到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9〕24号);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3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131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