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政府主导,家庭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辖区内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一)城镇居民中正在服兵役的人员;(二)城镇居民中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用于城镇参保居民在保险期内疾病、意外事故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视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实施)。(
第五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单独建帐。遇有特殊情况出现收不抵支时,由政府协调解决。
第七条县(市、区)财政补助按照城镇居民户籍地进行补助。非本市户籍学生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八条各级政府对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负总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宏观指导及协调。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各地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受社会保险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参保资格审核、登记并协助办理辖区内的业务宣传、咨询和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诊疗规范,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名单,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衔接。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3376210(社保)3379934(安监)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地址:www.qys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