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须知
一、注意事项
1、个人申请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手续时,必须提供要求提交材料的原件(备查)和复印件一份。
2、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足额连续缴交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清远市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还清与否,一律暂停办理用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停止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购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时间算起三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房产证登记的购房时间算起),额度不可超过房屋总价;办理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不得超过首期,以后每年按还款额度提取。(房改房不再受理)
4、提前还款者,请在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5、因贷款利率经常调整,在此不便列出,请谅解!如有需要的请咨询本管理部。联系电话:0763-3939963、0763-3939930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退款、转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购房按揭贷款
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未婚)、结婚证(已婚)
2、借款合同
3、还贷款存折或卡(至少打印近三期还贷明细)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未婚)、结婚证(已婚)
2、购房合同或拆迁产房权安置协议书等材料或不动产权证
3、已付购房完税发票、收据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
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未婚)、结婚证(已婚)
2、市、区建设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
3、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未婚)、结婚证(已婚)
2、市、区建设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原房地产权证等
3、《工程结算发票》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未婚)、结婚证(已婚)
2、提供原房地产证、市、区房管部门关于房屋应该大修的安全鉴定报告及有关材料、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业主委员会关于大修决议大修费用的分摊决算报告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六)退休退款
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退休证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七)死亡退款
提供材料:
1、家属书面申请书(单位加意见并盖章)
2、缴存人及继承人身份证
3、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4、继承公证书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八)租房自住
提供材料: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及相应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结婚证
3、缴存公积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九)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
提供材料:
1、提取书面申请书。
2、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3、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医院的诊断证明;
5、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按医保核定个人自负部分);
6、当事人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件)证明材料:
7、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8、《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十)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调令或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出证明”
3、《转移通知书》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部索取)
(十一)市内转移
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调令
3、《转移通知书》(管理部索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一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贷款人书面申请
3、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和申请人连续6个月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
4、符合规定的《商品房购买合同》
5、⑴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⑵借款申请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8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⑶借款申请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⑷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
6、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身份证和书面担保文件或书面担保文件或资信证明
7、放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材料:
1、贷款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和申请人连续6个月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
4、 ⑴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⑵借款申请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⑶借款申请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⑷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
5、房地产权证
6、符合规定的《住房购买合同》
7、房地产价格评估综合报告书
8、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委托银行指定的评估所),保证人身份证和书面担保文件或书面担保文件或资信证明
9、放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公积金缴存
1、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5-12%缴存(包括中央直属、省直等直属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2、凡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2%内和缴存基数不超过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的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凡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公积金封存
职工户口在本市范围内:
1、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职工停薪留职;
3、职工辞职;
4、职工因长期病假、领养婴儿假、下岗而领取折扣工资的,本人提出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的。
5、职工旷工、劳动收容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有职工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月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