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清远清城润远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已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批准,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该落实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留规模落实的原因
清远清城润远复合光伏发电项目选址位于石角镇,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可以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因选址范围内有部分地块不符合《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满足其实际建设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使用清远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进行落实。
二、落实范围和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预留规模落实方案将位于石角镇共1公顷落实地块的规划用途(农用地)调整为城乡建设用地。预留规模落实后,清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变;涉及占用的耕地将做好占补平衡工作,不影响耕地保有量指标;未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
三、批准机关、时间
2023年1月6日,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批准(《清远市清城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清远清城润远复合光伏发电项目)》,编号:4418002022053)。
附件:
1、清远市清城区落实地块前土地利用规划图
2、清远市清城区落实地块后土地利用规划图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