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清远市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小型水利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4〕69号),以及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15号)等文件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区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各街镇(场)实际情况推进改革;明晰产权,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调整。五是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小型体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形成所有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奖优罚劣、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区级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辖区内的小(1)型、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辖区内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包括辖区内最大过闸流量每秒20立方米至每秒100立方米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每秒20立方米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主要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等配套建筑物,塘坝、水陂、水闸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原有老土渠、圳道及未进行改造的农田水利工程不在此列)。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型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的引水陂、圳道、前池、压力水管、厂房、宿舍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区政府成立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邱泽军(区政府)
常务副组长:廖剑锋(区政府)
副 组 长:梁达全(区水务局)
黄翠珊(区审计局)
谢宇辉(区财政局)
成 员:蔡伟新(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林 君(区农业局)
尹润添(区民政局)
蓝健强(区发展和改革局)
罗延安(区司法局)
陈汉光(凤城街)
林伟新(东城街)
张锦辉(洲心街)
徐 新(横荷街)
邱劲刚(源潭镇)
李向阳(龙塘镇)
黄向军(石角镇)
宗卫平(飞来峡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人员由区水务局抽调,办公室主任由梁达全同志兼任。各街镇(场)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当地改革工作。
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方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单位业务范围内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全区上下必须统一步调,通力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一)组织准备(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
1.成立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方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水务局抽调,抽调人员数拟定3至5人。
2.各街镇(场)相应成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镇(场)成立由街道办主任、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国土、林业、司法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当地改革工作。各街镇(场)于3月15日前,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经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2017年3月25日前落实到位)。
1.组织学习提升认识。组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和借鉴周边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先进经验和措施。
2.召开动员会加强培训。区、各街镇(场)分别组织召开动员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同时,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懂政策、懂业务、能指导、会操作。
3.善用媒介加大宣传。各街镇(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采取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的参与度。有条件的街镇(场)要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为群众解疑释难,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
(三)全面实施(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
各街镇(场)、各相关单位结合水利普查和水利工程“确权”(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的成果,全面开展区级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掌握全区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摸清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摸清群众意愿,并予以登记造册。
2.试点先行阶段(2017年4月15日前完成)。
根据小型水利工程实际,合理选取1至2个工程类别齐全、群众关注度高、村级水利协会工作开展得较好的街镇(场)作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镇级试点,进行改革探索和实践。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与试点单位密切配合,指导试点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公示、纠错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定期交流改革成果,及时宣传改革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达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目的。试点单位将在4月15日前颁发第一批水利工程权证。
3.全面铺开阶段(2017年4月至5月)。
登记表汇总后要认真复核,复核工作在2017年4月25日前全面完成。2017年4月26日起,将水利工程权证登记表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15天,群众无异议后,完善工程登记造册、审核、报批、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整个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水利工程权证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
4.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各街镇(场)要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认真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各类档案资料一式两份,街镇(场)存档一份,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确保档案完整。并在2017年5月30日前,开展自查自纠,总结经验,形成情况汇报,经主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17年6月15日前,组织对各街镇(场)进行考核验收,形成总结并由上级验收。
五、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区政府按照“先公示再发证”的程序,依法依规向产权明晰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工程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信息。具体的产权归属类型如下:
1.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小型水电站等工程。
2.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照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小型水电站等工程。
3.产权归受益户共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塘坝、小型泵站等工程。
4.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
5.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水利管理协会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农村饮水等工程,具体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产权混合所有。对于多种投资渠道建设的水利工程,不能明确划分产权主体归属或投资主体有异议的,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确定产权份额。
7.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非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产权人明确放弃产权的,由水务局依法确认其管理使用权。
8.此次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不涉及土地使用确权,原则上原使用的土地范围不变。如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授权国土部门界定。
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工程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将产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由区政府先行落实工程管理经营权。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水利工程颁证后,要在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沿革的前提下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水流方向或供水对象,避免对下游工农业生产用水造成影响。
(二)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
1.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和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工程安全管理运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除险加固、工程蓄水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2.健全管护制度。建立完善所有权主体履行蓄水保水职责制度,工程巡查安全隐患、处置制度,工程维修养护投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水事纠纷协调处置制度,防汛抗旱职责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体系。管护主体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资源调度,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或有关部门征用水利工程时,所有权者和管护主体应服从大局。
3.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区水务局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督查、监管和技术指导,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各街镇(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责任督查,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须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落实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理养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街镇(场)、相关单位要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工程管理养护。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1.公益性国家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及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等“两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2.准公益性国家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及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等由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区财政核补。
3.农村村级集体、村级水利管理协会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区及街镇(场)财政每年对上述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具有防洪安全等功能的小水库、小堤防的管护经费分别为每宗4000元、每公里6000元,区及街镇(场)财政各负担50%;其它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区财政给予每行政村5000元补助。
区、街镇(场)两级政府必须建立管理人员经费补助标准同步增长机制,管理人员工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区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规费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支持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1.小型水库、山塘管护员的聘任,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管护员签订责任书,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责任书予以明确,并报区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2.实行小型水利管理工程管护绩效考核制。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承包责任期间,由区水务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员工作档案。对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的,一律解除聘任关系。
3.积极推广我区村级水利管理协会的做法和经验,各街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协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管理,向上级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溉专业服务合作社等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护养护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4.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六、组织措施
我区作为清远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为确保今年内全面完成全区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街镇(场)和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街镇(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工作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广泛动员,加强培训。各街镇(场)、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措施方法等,进一步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区水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熟悉和掌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操作。
(三)强化协作,合力推进。街镇(场)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区水务局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区财政局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区国土、林业、农业、民政、发改等部门立足职能,强化服务,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区监察和审计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改革政令畅通。
(四)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改革考核奖惩机制,实行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区财政、水务、发改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完成较好的街镇(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对改革推进不力的街镇(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瞒报、虚报或不报的工程,街镇(场)分管领导、村主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要承担工程安全责任及今后维修养护资金不予补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