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该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以清远市北江四桥南引道工程(清晖南路)龙塘段征地红线图为准(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五、补偿安置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清晖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参照广清城际轨道项目执行的复函》(清燕湖办函〔2016〕13号)及有关规定。
六、征收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七、搬迁期限: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希望被征收人服从清城区扩容提质重点市政道路建设大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