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等要求,经区政府八届第2次常务会议同意,制定本暂行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法制局反映。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一)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关于确认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清城法〔2015〕1号)、《关于确认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清城法〔2016〕1号)公布的行政机关。
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程序
(一)立项申请
区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区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内容以及制定依据、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未列入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区法制局不予受理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领导批办的除外。
(二)文件起草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机关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执行的,可以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征求意见
1.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一般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
2.除内容涉及区法制局职责的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一般不宜将区法制局作为被征求意见单位。
3.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在区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文件内容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窗口服务单位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或者通过电子屏幕征求意见。
5.文件内容主要规范行业管理事项,且行业管理范围具有明显局限性、管理对象较为稳定的,通过座谈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及代表性企业的意见。
6.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
7.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等规定举行听证。
(四)意见处理
1.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程序不能取代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2.公开征求意见一般在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且无较大意见分歧后开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又作重大调整的,由起草部门视情况或者根据区法制局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3.规范性文件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及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处理等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或者单独列表作出说明。
(五)合法性审核
1.区法制局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区法制局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审查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加盖单位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依据、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4)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及公开征求意见)。
2.区法制局对送审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文件内容、文件制定规范等方面合法进行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法制局可以缓办、要求起草单位补交材料或者直接退回起草部门: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2)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3)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4)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制定必要的;
(5)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6)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者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3.区法制局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区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分别处理:
(1)表决通过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2)表决原则通过,但尚需作进一步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3)表决未通过的,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部门应当重新起草和送审,区法制局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再行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发布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府办通过区政府网站统一发布。未经区政府网站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八)施行日期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最长不超过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十)备案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府办报送清远市人民政府和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体及说明等各一份(含电子文档)。
(十一)评估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实施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由区法制局向区政府汇报,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者修改、废止的建议。
(十二)清理
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者废止。
四、街(镇)、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程序
各街(镇)、各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程序进行细化。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