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清远市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管理,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土地供应工作效率,根据《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办法》(清府办〔2015〕72号),结合清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清城区政府审批的清城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协议出让以及划拨供应。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依法履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无争议(安置补偿义务履行到位,他项权利依法解除)、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对未批先建的非房地产项目用地、地上地下管线及灌溉设施等用地,出让前应与实际使用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明确竞得后出让方、竞得人与现实际使用人的权利及义务,签订补偿协议,或已进行拆除,达到“净地”出让的条件。
第四条 土地供应方式确定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2.划拨土地或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协议出让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土地
对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清城区政府成立“清远市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 主任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联系国土分管领导的区委区府办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建设用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审批委员会议事会议除上述成员参加外,区旅游局、区教育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局和工区商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视审议议题列席参加。经审批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审批委员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审批委员会按照《清远市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职能和程序,以审批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对土地供应方式、竞买人资格、土地使用条件、起始价、底价、竞价阶梯等土地供应方案内容进行集体决策,形成审议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1.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2.审核供应土地的权属来源、界址、规模、用途、供应方式、竞买人资格、地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3.承担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4.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5.土地出让价款计征、催缴、执收、录入备案等具体监管工作;6.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
(二)区土地储备中心:1.向相关单位申请拟供应地块坐标、规划条件、土地评估摇珠等土地供应前期工作;2.落实或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征地实施、收储或土地使用证注销(已发证的)、对拟供应土地进行必要的土地平整前期开发等工作,确保供应地块土地来源合法、征地拆迁和补偿落实到位、权属清晰无争议,达到“净地”条件;3.明确配建设施的建设主体、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移交条件和移交时限;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地价评估结果、宗地红线图等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5.向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呈报议题及土地供应方案等相关材料;6.根据审批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出让方案后,报区政府审批;7.经区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活动或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办理划拨手续;8.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时间和地块条件,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办理《交地确认书》手续。
(三)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拟供应土地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
(四)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按供应宗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用地性质(明确到具体用途的建筑面积或比例)、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配建设施、附属建筑物性质和建筑面积等指标。对工业用地同时要明确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指标。
(五)区财政局: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摇珠确定土地评估机构;2.接受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将经区政府批准公开出让土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公开出让活动;3.根据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等出让文件,按规定进行发布并支付公告等相关费用;4.审核竞买人资格条件、审查竞买保证金等;5.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核发中标通知书;6.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土地公开出让活动结案书》。
(七)区环保局:对工业用地出让,出具拟出让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环保审查意见。
(八)区经信局:1、按规定特殊行业需有特殊要求的,对地块出让条件、竞买人资格等出具审查意见;2、对出让的工业用地出具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指标。
第七条 出让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审批流程
(一)供地前期工作(16日,指工作日,下同)
牵头部门: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协助单位: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地价评估机构
办理事项:确定供应宗地范围、出具宗地图及坐标、规划设计条件、预登记宗地号、地价评估。
办理流程:
1.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确定拟供应土地范围,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3日,不含需经规委会审议的时间);
2. 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条件红线图、最新规划路网电子文件及用地权属相关文件,委托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出具宗地红线图、坐标光盘(5日,如需重新现场测绘的,控制在10日);
3. 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到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办理宗地信息预登记,出具宗地编号(1日);
4. 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2日,该项工作可与第2、3项工作同步进行)。
5.地价评估机构向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正式地价评估报告(5日)。
涉及出让工业用地的,应向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申请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环境保护等指标或意见。涉及供应特殊行业项目用地,应向区经信等部门申请出具审查意见。
(二)供地方案编制(10日)
牵头部门: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协作单位:城区有关部门
办理事项:编制土地供应方案
办理流程:
1.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供地方案示范文本,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地价评估报告、宗地图、部门审查意见等,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征求意见稿)》(3日)。
2.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向相关部门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各部门对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4日);
3.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修改完善方案,形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送审稿)》。(3日)
(三)供地方案审查、上报(3日)
牵头部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
协作单位: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办理事项:土地供应方案上报、方案审查并编制上会审批材料
办理流程:
1.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向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上报。
2.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编制上会审批材料,将议题提交审批委员会主任。(3日)
(四)集体决策、审批
牵头部门:审批委员会
协作单位:审批委员会成员单位
办理事项:集体决策土地供应方案、区政府审批
办理流程:
1.按照《清远市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确定会议日期后,召集委员会成员召开土地供应会审会议,审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送审稿)》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并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竞价阶梯、竞买保证金等,形成审议会议纪要。(5日)
2.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议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形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报批稿)》,向区政府呈报审批。(2日)
3.区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意见,作出是否批准供地方案批复。(3日)
(五)委托交易
牵头部门: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协作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办理事项:委托交易、交易公告
办理流程:
1.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区政府批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公开出让活动。(1日)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据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资料制作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按规定时间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清远日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布(发布内容应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为准,并及时更正或重新发布)。(3日)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竞买申请、审核竞买人资格条件、审查竞买保证金、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六)出具交易结案书
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协作单位: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办理事项: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核发《中标通知书》、交易资料移交、成交结果公示
办理流程: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活动结束(含流拍)次日起3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核发《中标通知书》。(3日)
2.土地供应结果公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布成交公示。(1日)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出让方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和委托方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土地出让交易结案书》(含公告、须知、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流拍证明、竞得人及其申请、竞买资料、保证金转作地价款票据复印件等资料。流拍的移交公告、须知和流拍证明等资料)。(1日)
(七)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
牵头部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协作单位:竞得人或申请人
办理事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
办理流程:属招拍挂出让的,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根据《土地出让交易结案书》和系统成交结果公示,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一式4份,国土资源局2份,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竞得人各1份)。
属协议出让或划拨的,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和系统供地结果公示,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手续或核发《划拨决定书》。(2日)
(八)交地
牵头部门: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协作单位:竞得人或申请人
办理事项:交地
办理流程: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和地块条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交地手续,并签订《交地确认书》。(2日)
(九)登记发证(10日)
牵头部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协作单位:受让人
办理事项:办理土地使用证
办理流程:属土地公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所有完税、费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10日)
属土地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人持区政府批复或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批复和划拨决定书等材料,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10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反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18年12月8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