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审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土地供应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办法》(清府办〔2015〕7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清远市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委员会”)是清城区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清城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建设用地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联系国土分管领导的区委区府办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建设用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建设用地委员会会议,除上述成员参加外,区经信局、旅游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和工商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视审议议题列席参加。经建设用地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建设用地委员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条 建设用地委员会议事形式以全体成员会议进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报批;
(二)协议出让方案的报批;
(三)划拨方案的报批;
(四)“三旧”改造方案报批;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审查;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变更审查;
(七)其他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条件变更的事项审查。
第六条 建设用地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调整会议时间或临时增开会议。
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由建设用地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4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会单位。参会单位最迟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报至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建设用地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审批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原则上为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批准同意后,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代为参加会议,并及时通知建设用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建设用地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以票决形式对所议事项表达支持或反对意见,所议事项必须得到80%或以上出席人员支持方可通过。主持人根据票决结果对会议议定事项作最后结论。会议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及与会人员应遵守下列议事要求:
(一)应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研究事项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二)在审议工作中应对照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三)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正在组织审议和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提请审批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并负责前期协调工作;
(二)拟定会议召开方案经报请审批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定,待批准同意上会后,方可上会审议;
(三)会前做好会议材料、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票决表等准备工作,并将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参会单位;
(四)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呈送参会委员审阅,5工作日内将修正后的会议纪要呈送报审批委员会主任;
(五)每次会议后,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会议签到表、票决表、会议纪要等资料及时整理存档,以备日后查对。
第十一条 对于不需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审批委员会审定后由国土资源局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需报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审批委员会审定后,由国土资源局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审批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可作为清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土管理事项的决策依据。未经审批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土地管理事宜,清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及有关国土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审批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作为清城区人民政府和部门相对应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罗泽光(区委)
副主任:蔡伟新(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成 员:刘卫民(区经信局)
谢宇辉(区财政局)
冯 毅(区住建局)
邓军红(区环保局)
林祖军(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
徐 琨(区土地储备中心)
建设用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林碧芬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