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清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10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1〕50号)和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生育保险的通知》(清社保〔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太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清城区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央、省驻清城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财政按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5%按月拨付。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按月直接缴入地方税务局征收专户。由区社保局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用途:
(一)在职公务员每人每月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在职公务员每人每月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于缴纳公务员(含退休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四)按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和职级以本人缴费基数(退休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1.年龄补助标准:
(1)35周岁以下的,补助0.4%;
(2)36周岁-45周岁的,补助0.5%;
(3)46周岁-退休前的,补助0.6%;
(4)退休后的,补助0.8%。
2.职务补助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时职务为准):
(1)办事员、科员补助0.3%;
(2)正、副科级干部补助0.5%;
(3)正、副处级干部补助0.7%;
(4)副厅级以上干部补助0.9%。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补充医疗补助经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保证医疗补助经费的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与《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清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配套实施,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