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城区飞来峡路段(银英)防汛抢险及截污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清城区飞来峡路段(银英)防汛抢险及截污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飞来峡路段(银英)防汛抢险及截污工程是清远市重点项目,全长4.3公里,力争早日动工建设,为了完成该工程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清府办〔2013〕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飞来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征收范围
银盏至英德飞来峡路段(飞来峡大街),银英公路旁的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该地块四至分别为:北至北潦村农田,南至新村空地,东至京广铁路边,西至银英公路边。
二、住宅、商铺的界定
(一)商铺的合法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拥有经营性合法产权,实际经营使用的临大街(银英公路旁边)、经营性房屋,内街首层房屋不视为商铺。
(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住宅、商铺,要持有与原升平镇政府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升平镇开发公司购地资料或由飞来峡镇国土、城建部门核实证明。
三、征收补偿方式
本方案的征收补偿方式:
1.商铺占地产权置换方式(房屋不作产权置换)。
2.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3.商铺可按货币补偿形式执行。
4.被征收人可在方式(1)或方式(2)中任选其一。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征收非住宅类生产经营性房屋(厂房、仓库),行政事业单位用房、临时(建)构筑物及铺助设施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
(三)征收居住、商业、其他类房屋和有合法手续的未建用地,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2.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附件2执行。
3.被征收仓库、厂房按附件3执行。
4.被征收临时建(构)筑物、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等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商铺用地产权置换规定
(一)商铺用地产权置换,(正负零零为标准),按商铺占地纵深10米(含10米)以内,按1比1商铺用地置换,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建筑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二)办证费用及办证期限
1.办证费用:产权置换的商铺用地,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相符,且与原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相符的,其办证费用由征收人负责。
2.置换商铺用地,交付使用两年内,由征收人负责办理产权证被征收。
3.没有产权证,只持有与开发公司购地资料的,其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第三章 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其它补偿方式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清府办〔2013〕19号)补偿标准执行。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附件6执行。
二、搬迁费
(一)住宅搬迁费: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户·次;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户·次;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户·次;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户·次。
(二)非住宅搬迁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三、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二)选择房屋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按每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户·月;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户·月;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户·月;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户·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过渡期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直至回迁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
四、电话迁移及报装费补偿280元/户,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户,空调拆装费补偿200元/台,照明材料及安装费一次性补偿1000元/户,食用自来水一次性补偿500元/户。
五、提前签约奖励办法
在规定签订协议内,按提前天数计算: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30元/平方米·日。
第四章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
一、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货币补偿款项、征收补助款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按时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人。
二、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征收人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以保证施工安全和征收场地的清理,确保工程按进度和计划进行。
第五章 附则
一、社会监督
(一)征收过程中,发现有欺诈、恶意串通取货币补偿款或其他有关费用的,或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之间有行贿索贿受贿、共同作弊的,鼓励并奖励举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方案解释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
(二)本方案由清远市飞来峡路段(银英)防汛抢险及截污工程飞来峡镇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3.仓库厂房补偿标准
4.临时建(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5.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
6.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
附件1: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类别 |
项目 |
檐高(米) |
补偿价格 (元/㎡) |
备注 |
商铺 |
首层临街商铺 |
|
7880 |
含 地 价 |
住宅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3米以上(含3米) |
1800 |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3米以下 |
1700 |
||
混合结构 |
3米以上(含3米) |
1500 |
||
混合结构 |
3米以下 |
1400 |
||
砖木结构 |
3米以上(含3米) |
1300 |
||
砖木结构 |
3米以下 |
1200 |
||
砖瓦结构 |
3米以上 |
1400 |
||
楼顶梯屋 |
框架或混合结构 |
3米以上(含3米) |
900 |
|
框架或混合结构 |
3米以下 |
850 |
||
砖木瓦结构 |
3米以上(含3米) |
700 |
||
砖木瓦结构 |
3米以下 |
600 |
注:本标准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议定,如评估准日的价格在本标准内(由评估公司审定),按此标准执行。
附件2:
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 价 |
马赛克 |
56元/㎡ |
白瓷片、彩瓷片 |
56元/㎡ |
耐磨地砖 |
70元/㎡ |
抛光砖50×50以上(含50×50) |
100元/㎡ |
抛光砖50×50以下(不含50×50) |
80元/㎡ |
铁质防盗网 |
90元/㎡ |
不锈钢防盗网 |
100元/㎡ |
简易铁门 |
500元/扇 |
豪华铁门 |
1000元/扇 |
普通房门 |
300元/扇 |
豪华房门(有门套) |
500元/扇 |
夹板天花、墙群 |
80元/㎡ |
塑胶扣板天花 |
50元/㎡ |
铝质扣板天花 |
80元/㎡ |
炉灶 |
650元/套 |
木阁 |
80元/㎡ |
水泥阁 |
150元/㎡ |
花岗岩 |
100元/㎡ |
墙体壁柜 |
100元/㎡ |
水池 |
300元/个 |
3/4砖砌围墙 |
160元/㎡ |
1/2砖砌围墙 |
100元/㎡ |
阶砖 |
35元/㎡ |
水泥地面 |
32元/㎡ |
石米 |
35元/㎡ |
注: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作适当补偿。
附件3:
仓库厂房补偿标准
类别 |
项目 |
檐口高度 |
单价 (元/㎡) |
备注 |
仓 库 厂 房 |
框架结构 |
3.1米以上 |
900 |
不 含 地 价 |
框架结构 |
2.2—3.1米 |
870 |
||
混合结构 |
3.1米以上 |
830 |
||
混合结构 |
2.2—3.1米 |
780 |
||
砖木瓦结构 |
3.1米以上 |
600 |
||
砖木瓦结构 |
2.2—3.1米 |
540 |
附件4:
临时建(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
项目 |
檐口高度 |
单位 |
单价(元) |
住 宅 厨 房 |
框架结构(高级装饰) |
3.1米以上 |
平方米 |
1080 |
框架结构(高级装饰) |
2.2-3米 |
平方米 |
1040 |
|
框架结构(普通装饰) |
3.1米以上 |
平方米 |
830 |
|
框架结构(普通装饰) |
2.2-3米 |
平方米 |
800 |
|
混合结构(高级装饰) |
3.1米以上 |
平方米 |
820 |
|
混合结构(普通装饰) |
3.1米以上 |
平方米 |
750 |
|
混合结构(普通装饰) |
2.2-3米 |
平方米 |
720 |
|
石墙混合结构 |
2.2米以上 |
平方米 |
660 |
|
砖木瓦结构 |
3米以上 |
平方米 |
550 |
|
砖木瓦结构 |
2.2-3米 |
平方米 |
500 |
|
泥砖木瓦结构 |
3米以上 |
平方米 |
450 |
|
楼 顶 梯 屋 |
框架或混合结构 |
3米以上 |
平方米 |
550 |
框架或混合结构 |
2.2-3米 |
平方米 |
500 |
|
砖木瓦结构 |
2.2米以上 |
平方米 |
300 |
|
砖木瓦结构 |
2.2米以下 |
平方米 |
250 |
|
库 房 |
红砖木结构(杂物房) |
3米以下 |
平方米 |
350 |
红砖结构(猪舍、厕所) |
2.5米以上 |
平方米 |
300 |
|
泥砖及其他结构(猪舍、厕所) |
2.5米以上 |
平方米 |
200 |
|
竹、木、石棉瓦、油毡纸结构 |
1.5米以下 |
平方米 |
80 |
|
竹、木、石棉瓦、油毡纸结构 |
1.5-2.5米 |
平方米 |
100 |
|
竹、木、石棉瓦、油毡纸结构 |
2.5米3米 |
平方米 |
120 |
|
竹、石棉瓦、油毡纸结构 |
3米以上 |
平方米 |
150 |
|
竹、红砖、石棉瓦、油毡纸结构 |
2米以上 |
平方米 |
170 |
|
|
泥砖木结构(杂物房)) |
3米以上 |
平方米 |
300 |
注:1.高级装饰是指:楼地面部分:镶马赛克、彩釉砖、水磨石。外墙部分:镶马赛克、瓷片、云石、花岗岩、彩釉砖;内墙部分:镶彩釉砖瓷征、云石、夹板、喷涂、刮塑;门部分:防盗铁门、卷闸门;窗部分:铝合金、钢窗。
2.普通装饰是指:外墙洗石米、水泥,杉木门窗、水泥沙或阶砖地面,墙身天花抹灰扫白。
3.凸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面积,封闭式阳台和楼梯按100%计算面积。
4.铁皮屋的补偿:3米以上的250元/平方米,2.5米以上至3米的220元/平方米,2.5米以下的200元/平方米。
5.铁皮棚的补偿:3米以上的120元/平方米,2.5米以上至3米的100元/平方米,2.5米以下的80元/平方米。
附件5: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
项目 |
规格 |
单价 |
说明 |
蕉树 |
高度50㎝以下 |
4元/棵 |
被征竹、木、果树按规定期限由原业主自行砍伐和搬迁(不得索取砍伐费),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砍伐不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砍伐,材料归拆迁单位。 |
高度50.1㎝—1.5m(未结果) |
5元/棵 |
||
高度50.1㎝—1.5m(结果) |
21元/棵 |
||
高度1.5m以上(未结果) |
12元/棵 |
||
高度1.5m以上(结果) |
31元/棵 |
||
木瓜 |
胸径1.5m以下 |
2元/棵 |
|
胸径1.5—2.5㎝ |
6元/棵 |
||
胸径2.6—5㎝ |
10元/棵 |
||
胸径5.1—10㎝ |
18元/棵 |
||
胸径10.1—20㎝ |
37元/棵 |
||
胸径20.1㎝以上 |
73元/棵 |
||
牛根竹 |
成材 |
6元/棵 |
|
大勒竹 |
成材 |
6元/棵 |
|
水 竹 |
成材 |
4元/棵 |
|
撑高竹 |
成材 |
4元/棵 |
|
黄 竹 |
成材 |
3元/棵 |
|
单 竹 |
成材 |
4元/棵 |
|
细勒竹 |
墩计 |
21元/墩 |
|
笋 竹 |
|
5元/条 |
|
丰产林 (桉树) |
胸径5㎝以下 |
1200元/亩 |
|
胸径5.1—16㎝的 |
2200元/亩 |
||
胸径16.1㎝以上的 |
3200元/亩 |
||
杂树 |
胸径1.5—2.5㎝ |
2元/棵 |
|
胸径2.6—5㎝以下 |
8元/棵 |
||
胸径5.1—10㎝ |
25元/棵 |
||
胸径10.1—20㎝ |
37元/棵 |
||
胸径20.1㎝以上 |
49元/棵 |
备注: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作适当补偿。
附件6: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棵
规格 |
胸径2.5㎝以下 |
胸径2.6—5㎝ |
胸径5.1—10㎝ |
胸径10.1—20㎝ |
胸径20.1—30㎝ |
胸径30.1㎝以上 |
柑桔橙 |
16 |
60 |
160 |
360 |
499 |
600 |
荔 枝 |
20 |
71 |
197 |
400 |
698 |
800 |
龙 眼 |
17 |
40 |
169 |
360 |
538 |
700 |
黄 皮 |
17 |
40 |
160 |
360 |
539 |
660 |
杨 桃 |
17 |
40 |
160 |
360 |
539 |
660 |
芒 果 |
17 |
40 |
160 |
360 |
539 |
660 |
柚 果 |
12 |
40 |
139 |
259 |
559 |
700 |
番石榴 |
5 |
31 |
139 |
300 |
400 |
500 |
枇 杷 |
5 |
31 |
139 |
300 |
400 |
500 |
柿 子 |
6 |
21 |
91 |
220 |
479 |
600 |
三华梨 |
15 |
55 |
148 |
301 |
461 |
550 |
说明:1.果树胸径计算方法: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除柑桔橙以主杆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30㎝为鹏界外,其余果树以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50㎝为胸界。其他果树按同类型果树补偿。
2.沙糖桔树苗补偿标准为:幼苗树10元/棵;半年以上至一年树30元/棵;一年以上至二年树60元/棵;二年以上至三年树160元/棵;三年以上至五年树200元/棵;五年树以上260元/棵。
3.火龙果树补偿标准为:当年种植未有水泥架40元/墩;二年树有水泥架80元/墩;三年挂果树有水泥架160元/墩;四年以上挂果树有水泥架210元/墩。
4.其他零星果树苗补偿标准按高度区分大、细、幼苗,高度30厘米以下为幼苗:1元/棵;高度30—50厘米为细苗:2元/棵;高度50厘米以上为大苗:3元/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