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府办函〔2010〕57号
关于成立清远市清城区创建第九届全省双拥模范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38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区创建第九届全省双拥模范城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清远市清城区创建第九届全省双拥模范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何应彬(区政府)
副组长:聂国祥(区武装部)
成世亮(区府办)
郭志毅(区民政局)
成 员:黄建东(区武装部)
朱伟栋(75734部队政治部)
谭泽标(区委宣传部)
钟英才(区发改局)
刘友强(区经贸局)
阮桂云(区教育局)
邹任晨(区科技局)
欧志雄(区民政局)
郑劲峰(区财政局)
罗银珍(区人事局)
邓力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何灿飞(区建设局)
王少环(区文体局)
周金胜(区卫生局)
莫洁媚(区总工会)
赵 舒(团区委)
孙忆春(区妇联)
吴瑞金(区工商联)
王明强(区旅游局)
郭秋荣(区档案局)
朱小明(区粮食局)
刘桂财(区公安分局)
莫伟坚(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陈志海(市交通局清城局)
江泽慧(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创建第九届全省双拥模范城工作的组织、统筹、指导、协调、督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等工作,由郭志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建东、欧志雄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人:谢森泉,电话:6803005、3824108(传真)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创建第九届全省双拥模范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附件:
清远市清城区创建第九届全省双拥模范城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一)协助区委、区政府把双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协调、组织和指导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工作。
(二)协调区领导参加重要双拥活动。
(三)帮助部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四)落实区双拥办向区委、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
二、区双拥办:
(一)创建省双拥模范城主办单位,认真搞好创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各街镇、各部门开展创建工作。
(二)检查各街镇、各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组织开好双拥会议,做好双拥活动的筹备工作。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和向上级汇报创建工作情况。
(五)检查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双拥法律法规,协调帮助部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三、区委宣传部:
(一)组织和协调宣传、文化、传播等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国防教育、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的宣传教育。
(二)加强优抚安置法规和军事法规的宣传。
(三)大力宣传双拥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四)指导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倡导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
(五)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我区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城活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制作我区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城电视专题片。
四、区武装部:
(一)指导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检查部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
(三)组织驻军部队参加社会主义义务活动,支援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抢险救灾,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指导协调当地驻军的拥政爱民工作。
(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
(六)协调参与处理重大军地矛盾和纠纷。
(七)加强部队行政管理,严格军容军纪,树立良好形象。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把优抚安置事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计划。
(三)参与协调军队建设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协调军队支援地方重点工程建设。
六、区农业局:
(一)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
(二)对部队的农副业生产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扶持农村优抚对象发展“三高”农业生产。
(四)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七、区经贸局:
(一)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
(二)支持部队发展生产,帮助部队改善官兵生活。
(三)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文明商业企业活动,努力为优抚对象办实事。
八、区工商联:
(一)认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全省第九届双拥模范城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计划,组织和动员工商界积极参与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三个一”工程活动,组织工商界人士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九、区民政局:
(一)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单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督促拥军优属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积极配合宣传教育部门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宣传,对优抚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认真落实优待抚恤补助各项政策。
(四)做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做好管理。
(五)负责退役士兵、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
(六)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十、区财政局:
(一)根据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二)切实做好优抚事业费的预算安排,为开展双拥工作和解决优抚对象困难提供必要的经费。
(三)切实保障区双拥办的办公经费,以及开展创建全省第九届双拥模范城活动的有关经费。
十一、区人事局: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
十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
(二)对优抚对象的生产经营和民兵以营养武企业提供帮助。
(三)对属于优抚对象的个体经营者给予扶持和帮助。
(四)配合有关部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十三、区卫生局:
(一)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
(二)支持军队卫生事业的建设。
(三)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并给予优惠,加强对优抚单位的医疗业务指导。
(四)严格把好征兵工作的身体检查关,保证入伍新兵身体合格。
十四、区科技局:
(一)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
(二)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和抢验救灾等军事任务。
(三)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和实施人才战略工程。
十五、区教育局:
(一)把国防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计划。
(二)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的爱国拥军教育,指导学生军训,建立青少年军校。
(三)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帮助军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四)组织在校学生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为优抚对象做好事。
(五)积极解决部队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十六、区总工会:
(一)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工会工作计划,积极引导和组织各级工会进行双拥宣传。
(二)发动、组织职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为军人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十七、区妇联:
(一)将双拥工作列入各级妇联工作计划。
(二)组织各级妇联进行双拥宣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为优抚对象做好事。
(三)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家庭、婚姻等合法权益。
(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十八、团区委:
(一)将拥军优属活动列入各级团组织的工作计划。
(二)利用团组织宣传阵地搞好双拥的宣传工作。
(三)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和国防观念教育。
(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五)为优抚对象送温暖、办好事。
十九、区公安分局:
(一)开展双拥宣传和教育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协助部队保护好军事设施。
(三)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优化社会环境。
(五)组织干警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为优抚对象做好事。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解决随军家属的落户问题。
(七)严格把好征兵工作的政审关,保证入伍新兵思想政治素质合格。
(八)认真组织开展军警民共建“三个一”工程。
二十、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一)做好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经商办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扶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创建全省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工作。
二十一、市交通局清城局:
(一)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
(二)保障部队军事运输,保证军事运输畅通。
(三)落实现役军人、优抚对象乘坐汽车购票优先优惠政策。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一)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
(二)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军事设施建设。
(三)参与协调解决军地之间土地方面的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