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
《清城区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社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清城区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直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医疗费用再报销人员范围
区直机关、乡镇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编工作人员(含机关旧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二、经费来源
(一)享受待遇人员(含退休人员)按如下标准从本人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0元;
科级每人每月60元;
处级及以上每人每月80元;
(二)区财政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缴费标准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四)若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所需经费当年收入不足支付当年支出部分的,由区人社局按照实际不足部分向区政府申请解决。
三、待遇标准
用于报销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报销比例如下:
享受科员及以下待遇80%;
享受科级待遇90% ;
享受处级及以上待遇100%。
四、报销范围及结算时间
(一)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病房床位费补助标准:处级及以上180元/日、科级150元/日、股级及以下120元/日。
(三)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除以下不纳入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范围的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再报销范围。
1.起付标准;
2.膳食费、生活用品费、电话费、电炉费、冰箱费;
3.单纯体检费、单纯检查费;
4.护工费、住院陪护费;
5.就医交通费、会诊交通费;
6.医疗咨询费、美容健美费、保健性疗养费、保健性按摩费、气功费;
7.非功能性整容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费、手术项目的商业保险费;
8.超标床位费;
9.公务员本人、家属或亲友要求增加的与当次就医无关的诊疗项目费、检查费、治疗费。
(四)费用结算执行时间,以医疗报销票据日期为准。
五、相关单位职责
区人社局和社保局清城区直属分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政策的制定、调整、解释;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费用的划拨和监督;
社保局清城区直属分局负责享受待遇人员医疗费用的申报及医疗待遇的审核、给付、结算、监管等业务工作。
本办法从2017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