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清城府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森林高火险期,即每年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期间。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内,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存放、使用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六、本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