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
办 公 室 文 件
城区委办发〔2012〕3号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2012年“五一”前评选表彰一批清远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并向省委、省政府推荐评选一批省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根据《关于推荐评选清远市2012年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通知》(清办发〔2012〕2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工业园区化、农业产业化、城镇特色化、管理人性化的发展要求,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评选范围
2009年以来在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及先进集体。
已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但在近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国际化,促进内源型经济与外源型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绿色清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推荐评选名额
市下达我区的名额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名,先进集体2个。各类别比例要求如下:企业一线职工(含农民工)2名;其他类别(各条战线的科技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农民1名;企业负责人1名。先进集体中包含1个车间班组。全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推荐在报送市的名单中产生,由区评模委择优确定。
五、推荐评选办法、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各级推荐人选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真正把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先进集体评选出来。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层层审核,逐级上报。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含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推荐先进集体,要求体现其优异成绩的有关量化指标达到全市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领导班子或带头人要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团结进步,受到职工拥护。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工作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经逐级审核后最终以街镇和区直牵头单位名义上报。各街镇推荐劳动模范4名(一线职工、农民、企业负责人、其他人员各1名),先进集体2个(其中1个车间班组);各系统牵头单位推荐劳动模范1名(类别为其他人员),先进集体1个。所有推荐对象均需附上2000字左右事迹材料,于2012年3月2日前上报区评模委办公室(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206室)。推荐对象通过区评委会初审后,方可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3月5日前正式向市评委会报送评审材料。
六、组织领导
区成立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全面负责协调、指导我区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各街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推荐工作顺利圆满完成。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原则上不得自动放弃名额。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民营企业负责人的推荐。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市委指示精神,这次评选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主要从我区获市以上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中产生。
(二)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推荐。推荐评选获得市以上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人员为市劳模人选,要由其工作单位征求推荐人选户籍所在地的意见。
(三)推荐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有一定荣誉基础,一般从各行业先模人物中产生。
(四)关于各类别人员的划分。
1.企业负责人: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各学校、医院的校(院)长、党委(支部)书记。
2.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或农民工。
3.农民工:主要是农业户口进城(区)务工的本地或外地人员。
4.农民:指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从事农村工作的村支部书记及以下村委工作人员。
5.其他人员:包括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人员)、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的在编人员。
(五)关于上报材料。上报对象的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精炼,按表格要求填写,不能弄虚作假;如发现编造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投诉和争议问题。对被推荐的人选和单位如有争议投诉,推荐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推荐意见。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放弃,将取消推荐人选单位的资格。
附件:清城区评选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委员会名单
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办公室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6日
附件:
清城区评选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委员会名单
主 任:林永坚(区委副书记)
副主任:潘艳嫦(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委 员:李智勇(区委区府办副主任)
谢建洪(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局副局长)
邓军红(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汤洁莹(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梁灿芳(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敏玲(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副局长)
谭锡棠(区经信局副局长)
易沛清(区教育局纪委副书记)
曾纪勇(区科技局副局长)
黄翠珊(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国飞(区人社局副局长)
何灿飞(区住建局副局长)
黄秀荣(区农业局副局长)
莫洁媚(区总工会主席)
朱志航(团区委副书记)
黄惠兴(区妇联副主席)
吴瑞金(区工商联副主席)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由胡锦洪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该评选委员会待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