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FG2025001
废止《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区委八届第 110 次常委会会议和九届 60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0〕64 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附件.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doc